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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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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市政工程协会章程
(2018年3月28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说  明
  一、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黄冈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uanggang  Provincial  Municip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为H.P.M.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黄冈市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生产)、维护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发展繁荣市政工程事业,在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并积极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愿望,为本行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为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黄冈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北省黄冈市西湖五路9号神华热工写字楼四楼(邮编:438000)。
第二章  党建及群团工作
  第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八条 本单位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九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黄冈市市政工程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黄冈市市政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单位负责人变更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三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本单位积极组建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并按照市工会和团市委要求开展好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二)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搜集行业基础资料,研究和探讨会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服务,为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服务;
  (三)开展会员单位人才培训,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
  (四)组织开展行业检查,评选行业先进,树立行业榜样,促进平等竞争;组织评选市政工程“大别山杯”(工程质量);
  (五)编辑出版会刊《黄冈市政》和有关信息资料;
  (六)组织行业内部企事业单位间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开展专题调研、课题研究,总结交流行业改革和管理经验,向政府反映企事业单位的情况和呼声;
  (七)开展同国内外同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八)组织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做好会员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的设计、施工(生产)、维护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相关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 获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和相关资料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亊业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亊;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六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四十二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于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经黄冈市市工程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